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錫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259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243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錫能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晚上8時21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往南京東路方向行駛,行至興進路與南京東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設柏油、且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適前方同向告訴人 葉惠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停等紅燈,被告因避煞不及,自後追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左踝關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109年11月2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
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