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林毓翔
林毓洸 林昱辰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宇
莊百雲 被告 洪建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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