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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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思彤 上訴人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劉志勇
陳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君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萬4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