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高雄市橋頭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嘉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建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事實及理由二所載『借款人 蘇豐清 』是否有誤?(依定型化契約所載借款人為尤建崑)
二、相對人尤建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