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主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編號4、5主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3日或24│96年1月23日或24│95年12月2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28號│偵字第828號│字第11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上易字第││實││號│號│1387號││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9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上易字第││決││號│號│1387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9月18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713號│字第12713號│字第14514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348號│偵字第434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97年度上訴字第1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97年度上訴字第1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022號│字第4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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