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