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24號補償請求人 劉錦河 上列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補償請求人甲○○以其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已受觀察、勒戒,卻又遭判處有期徒刑8月,係同一案件,為一罪兩罰,於法有違等詞為由,請求刑事補償。惟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