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素卿 訴訟代理人 鍾雪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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