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2號抗告人 王忠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人 王乃強 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駁回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服法院之裁定而得提起抗告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王乃強因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王忠仁並非當事人,亦非受裁定之非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猶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吳信銘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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