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訴人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品潔 被上訴人 康鄭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8,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