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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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90號上訴人 陳祈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5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論上訴人陳祈安以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又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為相關沒收之宣告。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陳世雄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