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19號聲請人 林維信 律師(即 廖慶強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廖慶強與被上訴人 黃肇基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張競文法官黃莉雲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