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3號聲請人力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孝信 訴訟代理人 吳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梁馨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板橋文化路│板橋文化路│107年8月10日│132,036元│I0000000││││郵局│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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