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8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票號486819號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25日,惟附表中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13月26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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