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新鎮一.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達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達響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達嚮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郭瓊徽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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