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文德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計算│││236113元│3月05日││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309137元│3月05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7%│││191447元│3月05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一)債務人文德章於民國101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06年0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4日止累計240,72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11
3元為本金;3,912元為利息(2014/12/19~2015/03/04);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文德章於民國102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04日止累計316,555元正未給付,其中309,
137元為本金;6,718元為利息(2014/12/30~2015/03/04);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文德章於民國10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3月04日止累計199,494元正未給付,其中191,
447元為本金;6,847元為利息(2014/12/4~2015/03/04);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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