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上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 訴訟代理人 賴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寶珠 、 張永馨 即 永裕 土木包工業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蕙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