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即被告 程德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程德成並未販賣毒品,依據常理,有毒癮之朋友間,經常有轉讓毒品之事,亦常有金錢糾紛,而在line通訊軟體內之通訊內容亦有可能是不實言詞,證人 黃莛 家案發前成天在被告住處,案發時亦與被告之同居人 董依婷 一起出入,足見證人 黃莛家 所證述應是無中生有,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查:㈠本件被告程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2897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然依證人黃莛家之證述、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其內通訊軟體LINE通訊資料畫面所示對話內容等證據,足認被告程德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風險,衡諸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認為有羈押之必要,乃分別裁定自民國102年10月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確定在案,先予說明。
㈡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因被告否認有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依證人黃莛家之證述、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其內通訊軟體LINE通訊資料畫面所示對話內容等證據,足認被告程德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確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風險,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認為被告確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且查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綜上,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既均仍存在,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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