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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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聲請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所載:「因司機於110年2月5日於簽領支票後,於配送貨物途中在高雄明誠一路與鼎山街附近遺失」請具狀說明該司機為發票人公司雇請之司機?抑是指定受款人即聲請人公司雇請之司機?抑是其他?以釋明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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