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員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9
月9日員警分偵字第09700204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8月13日23時55分。
 ⑵地點:彰化縣○村鄉○○街○○號。
 ⑶行為:翻越短牆至 李秀鐘 上開住處頂樓踢頂樓鐵門,並以
電話向李秀鐘尋釁,滋擾上開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部分自白。
⑵被害住戶李秀鐘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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