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98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