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4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據前揭債務人所提文件顯示,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領有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達新臺幣(下同)864,702元。惟於95年6月│││16日提領50萬元至萬泰商業銀行。說明以下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⑴上開資金之用途與流向。│││⑵債務人為何領取老人年金之同時不先清償舊債?│├──┼───────────────────────────┤│02│本院於98年12月23日電詢債務人得知,其目前服社會勞役代刑│││期。說明以下事項:│││⑴債務人服社會勞役之期間與具體內容,並說明是否影響債務│││人工作時間。│││⑵債務人若無工作,如何履行將來可能之更生方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