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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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56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8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處分機關欄所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均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處分機關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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