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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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販賣子彈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分自民國98年8月10日起羈押,嗣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自98年11月10日起為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前開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避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以及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再參酌本案情節及對社會治安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非以具保所能代替,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99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曾鴻文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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