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進添 已死亡,請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選亦可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惟所需酬金應由聲請人墊付)。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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