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莊士緯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胡書瑜 律師被告 溫偉全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