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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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巴奈庫穗 PanaiKusui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2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