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紙捲壹卷,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3月26日確定,109年3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紙捲1卷,屬違禁物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於107年3月26日確定,109年3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遭查扣之紙捲1卷,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6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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