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破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字第6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所為之96年度破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