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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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寶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台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9,5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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