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郁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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