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屴誠科技股│上海商業儲│101年9月30日│79,800元│NTA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北中│││││││ 林志誠 │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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