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五一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冲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