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事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107號
聲明異議人  傅芬熙   住屏東縣○○鄉○○村○○街○○號10樓
            之1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750號於
102年7月15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7月15日
102年度司聲字第10750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
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等47人列冊向貴院聲請
支付命令,經貴院指示應由一人代表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待代理人確定公告再行辦理,遵照指示於102年5
月16日繳交裁判費並備齊所有資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迄
今長達月餘毫無下文,竟陸續收到司法事務官命補正聲請由
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靜待選任特別代理人係遵照指示,
後竟遭駁回,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係訴訟之一造當事人對無訴訟能力之
他造當事人有進行訴訟之必要,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法院選
任特別代理人,俾使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倘本案訴訟繫
屬消滅,則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程序即無所附麗。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審理,聲明異
議人又於102年7月2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本院102年度
司促字第10369號支付命令事件,業於102年6月21日裁定終
結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已無所附麗,其聲請為不合
法。綜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7月15日以102年度司聲
字第10750號支付命令將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裁定駁回,即無
不合。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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