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通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2,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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