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莊育雄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①補繳前述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②具狀陳報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若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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