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7號原告3466-HF10301(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陳順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