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民國95年3月17日以北監營載字裁40-C00000000號所為處分聲明異議。茲查該異議人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之犯罪,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035號提起公訴,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93號審理中,有本院查詢紀錄表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等肇事相關資料可稽,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本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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