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即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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