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交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書狀誤載為抗告),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