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8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維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