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原告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被告申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
庚○○午○○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
連鳳翔 律師被告寅○○
戊○○子○○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午○○訴訟代理人詹順發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詹順發律師
連鳳翔律師被告庚○○
巳○○辛○○癸○○乙○○丑○○未○○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連鳳翔律師被告己○○
卯○○丙○○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酉○○
亥○○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