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土地及建物目前之市價證明文件。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列依行政院主計處網站之統計資料「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分別:臺南市每人平均每月約為16,557元整」,顯未詳列,請一併補提,並提出家計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吳若瑜吳立山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六)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之債權表明為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七)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表明與配偶戶籍不一致之具體理由,並陳明是否與配偶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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