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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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3455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7
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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