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甲○○
理學院教育研究所)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經修正,爰聲請准予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教育部97年9月18日台社(四)字第0970177061號函、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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