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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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8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605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惟其中犯罪事實欄第十一行「 許凱 翷」,應更正為「乙○○」)。
二、按案件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以97年度偵字第8711號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97年8月8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2183號案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97年9月2日確定,目前已經送執行,此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公訴人就已判決確定之同一犯罪事實,於97年9月18日再聲請本件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合,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