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江麗娜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被告 林錫忠 (兼 李春美 之承受訴訟人)
林昇霖 (兼李春美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三 (兼李春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閔勝 (即李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林芷瑩 (即李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生 (即李春美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姿佩 被告 廖顗嫻 (即李春美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韻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一二八七○點○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李昇霖 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一二八七點○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昇霖取得」。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三頁第九行、第十六行、第七頁附表關於「李昇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昇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李怡貞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