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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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資陞選任辯護人李仲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資陞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資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有經緝獲歸案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程序,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
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忠榮法官黃凡瑄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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