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7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雍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妙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離婚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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