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婉薇

林忠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正昌 間因民國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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